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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章程
2014-10-09 16:18  

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延安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的具体指导下,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实行学生自我管理与自我教育的全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院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条:学生会的工作理念:  

1.学生会的宗旨:服务同学、锻炼自我。  

2.学生会的口号:温和地坚持并且微笑,可以领跑一切!  

3.学生会的作风:传承、务实、创新、高效。  

第三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党、团组织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广大同学思想觉悟;  

2.团结同学,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在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结合实际,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和提高同学的综合素质;  

4.积极参与学院有关事务的民主管理,能够及时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5.加强学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同兄弟学院以及其他学  

生组织的联系沟通。  

第二章成员

第四条:凡在延安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取得正式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所有同学不分民族、性别,只要通过相关程序申请加入学生会,均有机会成为学生会成员。  

第五条:学生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院学生会工作有参与讨论、提出建议、批评及进行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学生会一切活动和会议的权利;  

4.有取得荣誉、获得表彰的权利。  

第六条:学生会成员的基本义务: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成果,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的义务;  

3.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认真工作;  

4.有维护学生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第七条:化学与化工学院学生会一般由十八至二十三名学生干部组成,任期一年,主持学生会纳新及日常工作,学生会一般情况下每一周召开一次例行工作会议。  

第八条:学生会成员因转学、毕业或其它原因离开本学院,其成员资格自动终止;学生会成员有因违反学生会有关规定或者学校、学院有关纪律受到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理。  

 

第三章学生会组织机构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章程经学生会主席团、办公室及秘书处讨论通过,经学院团委审核、党委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本章程一经实施,学生会各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团委保留其修改权。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延安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团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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