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工学院党委关于学生组织发展的几条指导性意见
第一部分:优先发展
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具备第一条,同时具备第二至第七条中两项的同学,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可以优先考虑接纳,请各支部注意掌握。
一、学习成绩(入校以来)在班级前50%以内(班团干部、学生会干部、舍长,可放宽到60%以内)者。
二、参加省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如创意创业大赛、化学实验邀请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科技创新大赛等,个人或集体取得奖项者;参加校级各类学科及文体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运动会等,个人取得奖项者。
三、入校以后获得过校级荣誉性奖励(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舍长、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实习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军训嘉奖、国家奖学金等)。
四、在校期间考上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村官或参军期间在部队获嘉奖以上奖励者。
五、积极参加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并在正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者。
六、品德高尚,热心助人,在师生中具有较高声望,受到普遍赞誉者。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影响较大者。
第二部分:原则上不予发展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发展,请各支部注意掌握。
一、入校以后受过学院及以上各种处分者,包括通报批评。
二、不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在班级或学院有无故缺勤记录两次以上者,如报告会、运动会、义务劳动等。
三、道德、公德意识较差,在同学中搞不团结,或为人不诚实者。
四、通过网络、手机等散布不实或不健康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未经学院同意在外租房、夜不归宿或将校外人员留宿者。
六、有其他违反校、院有关规定行为,如考试作弊、无故旷课等。
七、班内民主测评未达到班级人数三分之一者。
八、因其它原因给校、院、班带来负面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