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和完善学院议事决策制度,促进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决策科学化,提高学院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校党委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教学管理、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对学校负责。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是调节学院党政关系运行秩序,提高学院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制度。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担负起领导和推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全面职责。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根据相关工作和学院发展需要分别提出,经党政主要领导认真磋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正副书记、行政正副院长,学院工会主席、党委秘书、办公室主任和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同时可根据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若有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奖惩,招生就业,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讨论研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办学方向的重大问题。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三)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生工作、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养、干部人事调配、干部教育培养与管理、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财务工作,包括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津贴和奖金的分配等重要事项。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讨论年终津贴的分配方案。
(六)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谐校园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八)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前研究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避免临时动议。会议的议题、日期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和讨论。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工会等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不含列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不含列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超过应到会半数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若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一次会议再行讨论,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决议的,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或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与会人员要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干部人事等有关工作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通知等,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学院党委和行政各自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同时,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将决定传达到师生员工,发挥广大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定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加以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制度涉及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延安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委员会
延安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