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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2022-10-18 16:27  

                  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及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充分认识开展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校研究生的类型结构,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面向社会、需求导向,分类指导、协同发展,注重应用、强化实践,大力发展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着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不断提高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采取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以培养单位为主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培养方案

 

第三条培养目标:培养能够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对培养质量进行监控的主要依据。其制定原则是:   

1.应根据国家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   

2.应遵循研究生培养的规律,把握行业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体现与相关行业职业资质的有机统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   

3.应体现复合性、实践性、应用性和职业性,突出专业知识和专业应用能力培养,有利于增强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   

4.应体现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对培养流程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培养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制定和修订,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习方式、学制、学习年限、学分等内容以及课程、专业实践、科研与学位论文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公共课程为外国语及政治,每门不低于2个学分;专业实践不低于8个学分(在职学习学生不低于2个学分),总学分不低于34个学分(其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总学分不低于36个学分)。对学分的规定,应不低于国家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有关要求。   

第三章培养方式及培养流程

 

第七条培养采取导师组制,导师组由2名或2名以上的导师组成,其中要明确1名校内导师和至少1名校外实践基地导师。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课程教学、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进行;专业实践应在专业实践基地完成;学位论文可与专业实践有机结合,同时进行。   

第九条两年制研究生的培养流程   

1.拟订培养计划在第一学期内进行,导师组依据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实际,拟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审定,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培养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课程学习计划(所学课程、学分、学时、时间安排等)、专业实践计划、科研与学位论文计划等。   

2.课程学习在第一、二学期进行。   

3.分段专业实践可在课程学习中进行,集中专业实践一般在第三学期进行。   

4.论文开题答辩在第三学期初进行,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六个月。   

5.学位论文答辩与毕业审核在第四学期进行。   

第十条叁年制研究生的培养流程   

1.拟订培养计划在第一学期内进行,具体内容同两年制研究生。   

2.课程学习在第三学期前(含第三学期)完成。   

3.分段专业实践可在课程学习中进行,集中专业实践一般在第四学期进行(临床医学专业根据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进行)。   

4.论文开题答辩最晚在第四学期初进行,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十二个月。   

5.学位论文答辩与毕业审核在第六学期进行。   

 

第四章课程环节

 

第十一条课程设置   

1.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的提高为核心。要充分反映本专业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2.与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   

3.将课程与职业资格认证紧密衔接,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职业资格认证,将研究生获得职业资格认证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4.课程设置方案可参照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并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进行制订。   

第十二条课程教学   

1.课程教学应具有鲜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色,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   

2.课程教学应采取案例式、交互式和专题讲座式等多种教学方式,重视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专题讨论等。   

3.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要紧密衔接,重视拓展职业素质。鼓励开设行业知识讲座、职业道德等与职业发展相关课程,提高专业素养及创业能力。   

4.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校内导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鼓励相关实践领域的专家参与课程设计、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指导。   

5.任课教师应选择合适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提倡教师根据专业特点编写讲义、教材或多媒体课件,鼓励出版教学用书。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1个学分为18学时。课程类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及选修课。   

第十四条公共课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与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培养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安排。公共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为闭卷考试,具备开卷考试条件的可试行开卷考试。   

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应结合上课考勤、课程作业、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公共课英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公共课政治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70分及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选课及免修和重修   

非英语专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程教学内容:国家英语六级成绩合格(五年内有效);GRE 1200分(含1200)以上(五年内有效);托福IBT 90分(含90)以上(二年内有效);雅思6.5分(含6.5)以上(二年内有效);以上有效期截止时间为申请当年的8月31日。   

凡符合免修公共英语课程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向各培养单位提交《非英语专业全日制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英语课程免修申请表》和英语六级(或GRE、TOEFL、雅思等)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各培养单位汇总后,于开学第二周星期五前到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第五章科研与专业实践环节

 

第十七条科研训练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对研究生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研究生应积极参与与职业背景相关的应用性课题或技术发明等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相应必修环节且考核合格,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在申请学位时,研究生应达到本专业类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明确的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十条培养单位和导师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在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的参与和指导下,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我校研究生提供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基地。   

第二十一条专业实践基地应以满足专业实践需要为出发点进行建设,坚持“责权明晰、互惠共赢,动态管理、相对稳定”的原则,采取“学校指导、院系建设”的管理模式。各培养单位必须建立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能够满足专业实践需求的实践基地。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践(在职学习研究生不少于两个月),专业实践环节总学分一般不得低于8个学分(在职学习研究生不低于2个学分)。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第二十三条专业实践必须是面向本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实际工作,应注重实践能力、综合能力、职业素养以及创业精神的培养。   

第二十四条专业实践应遵循“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1.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学生进入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2.由导师结合所承担的具有显明应用背景的科研课题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3.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意向,经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实践。   

第二十五条专业实践考核   

1.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前,应在导师组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计划,提交《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   

2.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应撰写实践记录,记录实践的过程、体会和启示等,要培养收集资料、积累经验的习惯。   

3.专业实践结束时,研究生须提交《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记录与考核表》、《延安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总结报告》以及相应的专业实践成果。   

4.专业实践考核由研究生自评、专业实践导师及实践单位的评价、校内导师的评价、技能考核等部分构成。培养单位根据上述部分的评价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进行考核。专业实践成绩的评定采用等级评定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评定结果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章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成果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该成果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以下三条之一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以延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科研成果1项;   

(2)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等1项;   

(3)提交已通过所在学院审核的实践调研报告或实践案例1份。   

第二十七条 各学科应根据本学科实际,制定不低于上述科研成果要求的具体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培养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和专业实践后,可申请相应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并对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有两名相关学科领域的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等形式,但不能为文献资料综述。   

(二) 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学位论文的规格和标准由培养单位参照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选题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论文须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研究内容的基础上撰写,侧重于对实际问题的阐述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文科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5万字;理工、医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学位论文写作具体参见《延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第八章学位论文开题环节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强调应用性。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可以是项目策划、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案例分析、政策和法规建议等,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同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组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确立研究课题,通过学位论文开题答辩。   

第三十五条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研究的目的、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研究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5.预期的研究成果和创新点。   

6.预期进度计划。   

7.论文的基本框架。   

8.参考文献。   

第三十六条开题答辩形式   

开题答辩以研究生汇报,专家组提问的方式进行。开题答辩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相关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三十七条开题答辩的结论,分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情况。   

1.结论为“通过”的研究生,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2.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研究生,在3个月内完成修改,向专家组提交修改报告,审核通过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如果仍未通过,须延期学习,随下一级重新进行开题。   

3.结论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在3个月后重新开题,通过则进入论文写作阶段,不通过则须延期学习,随下一级重新进行开题。   

第九章学位论文检测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其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达到学校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我校继续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论文检测者,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第三十九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1.“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0%至20%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推迟答辩的具体处理意见。   

2.“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0%以上至33%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做出修改后送审或推迟答辩的具体处理意见。   

3.经初检文字复制比小于33%的学位论文全部列入答辩前的抽样检测范围,抽样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原则上应与初检电子版相同,并与纸质版进行比对,抽样检测不低于全部抽检论文的50%。凡抽检中文字复制比超过20%,以及在比对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学位论文,本次申请无效,须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4.经初检文字复制比超过33%小于50%的学位论文应尽快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1月,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提交二次检测(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该学位论文的评审由研究生处负责进行双盲评审,同时该学位论文须接受答辩前抽检;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本次申请无效,须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5.经初检文字复制比超过50%的学位论文应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大范围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提交二次检测(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申请复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四十条 学位论文通过形式审查和学术不端文献检测后,方可提请论文评阅。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四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实名评审和双盲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双盲评审是对评阅专家隐匿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信息,同时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评阅专家的信息,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所有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编号后,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被抽到的学位论文按要求参加匿名评审。   

第四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2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1位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和1位校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   

第四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方可进入答辩程序。若有1位评阅人提出否定意见,论文修改后(附带修改情况说明)经导师审核、学院同意,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将修改后的论文与论文修改说明一起送审,评阅专家同意答辩,可进入答辩程序,如仍不同意答辩的,终止本次答辩申请。若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否定意见,终止本次答辩申请。   

(二)答辩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半年后按程序重新送审进行评阅。第二次评阅仍未通过者,取消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四十五条 若评阅专家明确提出修改建议的,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供详细修改情况说明;如不修改,则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并提供有关的详细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均须经申请人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论文评阅意见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寄出与回收,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须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四十七条 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评阅。   

第四十八条 若有人举证或论文评审专家提出论文有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处将论文交专家鉴定,确定有抄袭、造假等事实的,取消答辩资格,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须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第五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须认真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五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不含2/3)以上同意,视为答辩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导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其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评议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中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遵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院应在答辩前1周通过网络、张贴等方式发布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第五十七条 答辩通过后,答辩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将最终定稿的学位论文交学院和相关部门归档。   

第五十八条 硕士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逾期未申请答辩视为自动放弃,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并主持会议。   

(二)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委员介绍答辩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课程学习与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等情况,并宣读本人对论文的评语。   

(三)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生报告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研究生答辩(答辩中提问和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10分钟)。   

1.将评阅意见书及修改说明在答辩委员中传阅,并将评阅意见书中的建议和意见向答辩者提出,要求答辩人回答和陈述有关修改情况。   

2.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由答辩人回答。   

(五)回答问题结束后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不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签字。   

(六)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十二章学位授予

 

第六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书面解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研究生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表格相应的栏目内,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公布。硕士学位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对无异议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日期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舞弊作伪行为者。   

(四)培养环节中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六十三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硕士学位,但受记过处分一年后,经认定有突出表现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表决是否授予其硕士学位。   

在学期间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先行毕业,毕业后有突出表现者可在毕业后1年内提出补授学位的书面申请,说明受处分的原因并表达要求授予学位的意愿,逾期不再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其补授学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受记过处分学生的导师不得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或审核。   

第十三章 申诉与复议

 

第六十四条 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因程序违规引起争议的,可由当事人接到相关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全面、及时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三)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须再次组织核实,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和表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第十四章毕业与学位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制两年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学制三年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不允许申请毕业和学位。   

第六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学分,完成专业实践,通过论文评审和答辩,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经延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十八条因学位论文检测、评审及答辩等环节而未到达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应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前达到学位授予条件,重新提出学位授予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五章激励与淘汰机制   

 

第六十九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不断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制定工作及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七十条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同一学期内有三门以上(不含三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的;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虽申请休学但未能获准的;   

(四)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实践环节的;   

(八)明显表现出研究能力差,不适宜继续培养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其它原因退学者。   

第七十一条研究生在课程环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延期申请学位:   

(一)所修课程累计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须随下一级重修,重修考核不合格的,延期申请学位。   

(二)同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或一学期内有一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合格的,延期半年开题,不合格课程需重修。延期内重修不合格,予以退学;   

(三)同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延期一年开题,不合格课程需重修。延期内重修不合格,予以退学;   

(四)论文开题答辩结论为“不通过”,三个月后重新开题,结论仍为“不通过”,延期一年申请学位,随下一级重新开题。   

第七十二条研究生出现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一条中规定的情形,由培养单位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经2014年6月10日校务会会议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授予参考本规定执行。此前其他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冲突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抄送:有关校领导。   

 

延安大学研究生处 2014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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