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环境保护关系到全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实质上就是保护生产力。实验室作为高校重要的教学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学生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知本实验室所开实验可能产生的“三废”,并熟练掌握处理“三废”的方法和排放装置。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设备处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配备储存废渣、废液的容器。实验所产生的废渣和废液应分类倒入指定容器储存,并由实验技术人员定期处理、清除。
第五条实验中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后产生的“三废”以及实验中产生的易燃、易爆、剧毒的“三废”都必须在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后方能倒入指定的容器内。
第六条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七条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碱液需中和后再进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实验室回收、保存,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第八条 严格要求学生按教材或指导书所规定的正确方法进行实验。训练学生的实验技能,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要求学生能熟练掌握和使用“三废”处理排放装置。
第九条 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定期对废渣、废液容器和通风、排气等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和清理,以保证“三废”处理设施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第十条 不能及时处理的“三废”要注意存放地点,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研究,实行教学改革,在保证学生实验能力培养的基础上,改革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尽可能地减少“三废”的排放。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