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考核管理办法
一、为了充分发挥我院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岗位意识,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延安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和《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学院成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各学科导师组组长为成员,负责本院导师的考核工作。
三、导师考核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四、主要考核导师在考核期内个人政治思想品德情况、教书育人情况、科研情况和指导研究生工作等情况。考核合格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爱护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研究生全程培养方案,在本专业招生范围内,导师每年应按一定数量完成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完成导师组分配的各项教学或研究生其他指导任务;有关注和及时指导研究生就业的义务。其全程指导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评价良好。
(三)参加考核的导师,在考核期间应达到下列科研要求之二:
1.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承担有科研项目(近三年批准立项):主持厅级及其以上项目1项以上(含1项),或参与(排名前三)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含1项),或参与(排名前二)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含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到校经费2万元以上)1项以上(含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机构开放基金项目1项以上(含1项,有项目合同书和资助单位批文),或主持其他项目1项以上(有项目合同书和资助单位批文,不含校内项目)。
2.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在本学科相关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在本学科相关权威期刊或被SCI、EI、SSCI、CSSCI、ISTP等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
3.以第一作者编著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全国高校本科规划教材,或全国研究生规划教材1部(承担编著任务不少于8万字)。
4.获得厅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或人文社科奖)1项以上(含1项,厅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前二名,三等奖排名第一;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名,二等奖排名前三名,三等奖排名前二名;国家级:全体成果完成人);或获得省级及其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含1项,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七名、二等奖排名前五名、三等奖排名前三名;国家级:全体成果完成人)。
5.获得发明专利或新型实用专利1项以上(含1项,排名前四名)。
五、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等错误的;
(二)学术论文(著作)有违背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行为的;
(三)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无故不接受研究生教学或指导工作和无故拒绝参加考核的;
(五)学校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六、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级:合格与不合格。凡考核为不合格的导师,停止其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导师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违纪违规情形并查证属实的,直接取消导师资格。
七、导师如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连续三年不招收硕士研究生,或每一聘期内没有新增重要研究成果(项目或成果奖),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答辩者,将暂停该导师的招生,责令整改。整改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学院负责监督,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者,可恢复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