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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实验教学中心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2014-10-02 10:06  

根据原教育部、财政部有关精神,以及近年来低值品、易耗品价格管理范围凋整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实验中心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使管理工作统一和规范化,合理使用资源,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在教学和科研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量大面广,品种繁多。因此买好、管好、用好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是物资部门和基层使用单位的重要职责。低值耐用品必须建帐,帐目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且必须有专人负责。

二、低值耐用品的建帐管理范围:

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内的、人民币在800元以下(不含800元)、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器械;

2.使用(或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器械;

3.单价在800元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器件、配件等(随机作附件增值处理的仪器设备的零件除外);

4.任何经费、途径增加的在上述三条范围内的仪器设备或器械。

三、易耗品的管理办法:

1.100元(不含1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或器械;

2.消耗性玻璃仪器和器皿、实验用动物,劳保用品及三类物质等;

在上述二条范围内的物资属易耗品,易耗品的过程管理,只作领用登记,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发票后面必须有经办和验收人签名。

四、加强低值易耗品的过程管理,严把验收、记帐、领用关。

五、实验室中心秘书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帐册和管理工作应进行检查,总帐与分帐每年核对一次,确保帐与帐、帐与物相符,并于每年年底向实验中心主任处报送低值易耗品的资产变动报表。

六、低值品、易耗品的报废、报失、报损手续:

1.凡已建帐的低值耐用品,因使用年限(或耐用期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各实验室填写报废清单一式三份,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盖上公章后,各基层单位把残体连同已批准的报废清单集中交校有关部门处理,残值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为严肃管理,各实验室不能擅自处理残体、残值。实验中心需按校主管单位加盖了报废章的清单在总帐和分帐上进行消帐处理。

2.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者,由当事人写出书面理由,实验室查明原因,报实验中心审定,按学校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损失情节轻重提出给予适当赔偿和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国资处备案。其余消帐手续与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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