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仪器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应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特别是安放贵重仪器设备的场所必须加装安全门。如发现丢失,使用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校区办公室报案,迅速组织查找,同时向实验中心与国资处报告。对查无下落,确认丢失的,要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第二条:凡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制度办事,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遗失、浪费的人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本人一贯表现,及其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一般除令其检讨外,还应赔偿损失的全部或一部分,情节严重,损失重大,态度恶劣者,还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通报。
第三条:凡使用、保管仪器设备的一切人员,如有损坏,必须填写损坏单,教师损坏,由教研组长签字;实验室工作人员损坏,由实验室主任(副)签字;学生由指导教师签字,并注明损毁原因其处理意见,连同损毁原件一并交保管室登记。一般器材设备由实验室主任(副)审查处理。精密贵重仪器由国资处审查处理,教学器材发生损坏或遗失,按损失大小以及不同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损坏玻璃仪器单价1—10.0元赔偿1/2,遗失全补,耐用物品全赔(手镊子、坩埚钳等)。
第四条:损坏、丢失设备、仪器、器材、工具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平时表现和对事故的认识,分别给予适当批评处分,并分担赔偿费。无故丢失仪器、器材、药品,应使情节轻重,照价或加价赔偿。
第五条: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
(1)损坏、丢失另配件,只计算另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材料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确定损失价值;
(4)赔偿价格,一律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条:奖励与处理
(1)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提合理化建设的,有显著成绩的人员,由所在室提名,列举事实,提出奖励意见报实验中心审查批准,给予表扬;
(2)损坏仪器价值100元以下者,由实验中心酌情处理;损失仪器价值100—1000元者,应报国资处处理;损失仪器价值1000元以上者,或要给予行政处分,公开通报者,应报校长批准。处分结果统一报国资处备查,并转本院作考核鉴定、评级参考材料。
(3)赔偿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交清全部赔偿款,无法及时交清者经本人申请审批单位同意,可予缓赔或分期赔偿。若经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者,可报请院、校采取适当的行政处分;
(4)批准分期缓赔人员,经过一段时间考察确实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有显著成绩,或工作积极负责,表现很好的,可以由所在实验室提出申请减少赔偿金。经实验中心领导、国资处、校长批准可减少赔偿金。
第七条: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属责任事故。
1.使用不当,不清楚仪器构造原理私自拆卸。
2.私自改装供电电路造成电击。
3.未经中心许可让外单位人员使用而损坏。
4.未造册登记,借出未还。
5.门窗未关好造成丢失。
6.下班未关电造成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