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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实验教学中心贵重危险药品领用制度
2014-10-02 10:06  

一、在教学科研实验中,凡需领用贵重、危险药品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途、用量,研究生领用须经导师签字后,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由负责保管贵重、危险物品的两位管理人员(实验秘书与库房保管)同时在场,方可开库领取。     

二、贵重、危险药品限量、逐次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多报多领。     

三、实验时,使用者必须对贵重、危险药品的每次用量进行登记,剩余部分放在专柜保管。当天因实验有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药品有剩余者,下班前应交回库房保管。     

四、使用者不得将贵重、危险药品私自带出实验室,或转借给他人。     

五、贵重、危险药品使用完后造成的废液、废渣必须经过有效处理后方可遗弃。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和事故处理规定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仪器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应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特别是安放贵重仪器设备的场所必须加装安全门。如发现丢失,使用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校区办公室报案,迅速组织查找,同时向实验中心与国资处报告。对查无下落,确认丢失的,要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第二条:凡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制度办事,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遗失、浪费的人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本人一贯表现,及其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一般除令其检讨外,还应赔偿损失的全部或一部分,情节严重,损失重大,态度恶劣者,还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通报。     

第三条:凡使用、保管仪器设备的一切人员,如有损坏,必须填写损坏单,教师损坏,由教研组长签字;实验室工作人员损坏,由实验室主任(副)签字;学生由指导教师签字,并注明损毁原因其处理意见,连同损毁原件一并交保管室登记。一般器材设备由实验室主任(副)审查处理。精密贵重仪器由国资处审查处理,教学器材发生损坏或遗失,按损失大小以及不同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损坏玻璃仪器单价1—10.0元赔偿1/2,遗失全补,耐用物品全赔(手镊子、坩埚钳等)。     

第四条:损坏、丢失设备、仪器、器材、工具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平时表现和对事故的认识,分别给予适当批评处分,并分担赔偿费。无故丢失仪器、器材、药品,应使情节轻重,照价或加价赔偿。     

第五条: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     

(1)损坏、丢失另配件,只计算另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材料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确定损失价值;     

(4)赔偿价格,一律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条:奖励与处理     

(1)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提合理化建设的,有显著成绩的人员,由所在室提名,列举事实,提出奖励意见报实验中心审查批准,给予表扬;     

(2)损坏仪器价值100元以下者,由实验中心酌情处理;损失仪器价值100—1000元者,应报国资处处理;损失仪器价值1000元以上者,或要给予行政处分,公开通报者,应报校长批准。处分结果统一报国资处备查,并转本院作考核鉴定、评级参考材料。     

(3)赔偿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交清全部赔偿款,无法及时交清者经本人申请审批单位同意,可予缓赔或分期赔偿。若经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者,可报请院、校采取适当的行政处分;     

(4)批准分期缓赔人员,经过一段时间考察确实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有显著成绩,或工作积极负责,表现很好的,可以由所在实验室提出申请减少赔偿金。经实验中心领导、国资处、校长批准可减少赔偿金。     

第七条: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属责任事故。     

1.使用不当,不清楚仪器构造原理私自拆卸。     

2.私自改装供电电路造成电击。     

3.未经中心许可让外单位人员使用而损坏。     

4.未造册登记,借出未还。     

5.门窗未关好造成丢失。     

6.下班未关电造成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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