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学实验教学中心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现行规定,为有效利用本院分析仪器设备资源,科学规范实验室开放工作,以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化学与化工学院大型仪器管理与使用细则如下:
一.宗旨
本实验中心所有仪器将在保证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对全校师生的科研工作及社会提供服务。
二.范围
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下列仪器: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含10万)的仪器设备。
2.总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含10万)的成套仪器设备。
3.其他特殊仪器设备。
4.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且不普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包含在内。
三.仪器管理
1.由学院指定仪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解决技术问题,维持仪器正常运转。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扩大使用范围。
(2)组织在仪器设备上的各项教学、科研使用任务,不断开发新的功能,使仪器发挥最大效益。
(3)在没有专职操作人员的情况下,要承担服务性分析测试任务。
(4)填报有关数据和报表,数字准确可靠。
(5)管理人员工作如有变动,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交接,有义务和责任教会新任管理人员关于该仪器的使用及维护维修事项。
2.仪器管理员对所负责的仪器要健全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建立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在每学期开始和结束时都要进行检查、调试,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中心办公室。
3.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凡私自拆改或解体仪器者,学院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报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4.大型仪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尽快修复。对较大的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由学院主管领导(必要时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对于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仪器不发挥效益,或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经常丢失、损坏仪器或配件,或服务态度不温和,用户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后果的管理人员,学院有权终止该仪器的管理,或酌情将仪器收回,重新进行分配托管。对于情况严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四.仪器使用
(一)教学使用
教学使用的对象为各有关教师提出,经学院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教学使用机时免费。
(二)科研使用
1.科研的使用按开放实验室方式运行,鼓励本院教师、研究生通过培训并获得使用证书后自行使用仪器(特殊贵重仪器除外)。
2.自行测试按使用机时收费。仪器机时费计算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用户在每次测试结束后主动到仪器管理员处签字确认仪器使用时间及费用,并到实验中心秘书处按规定交纳测试费。凡不按照规定签字、缴费的人员,中心将终止其以后的使用权利,直到按规定缴纳费用为止。
3.样品测试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先到实验中心秘书处填写样品测试申请表并按规定交纳测试费。
(2)凭测试申请表到测试管理人员处进行样品分析测试。
(3)样品测试结束后,测试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测试登记表留存备案。
4.仪器使用实行预约制度。提前24小时向仪器管理员预约仪器的使用起止时间,并准时履约。预约后因故不能准时履约,请提前取消预约及时。若预约后不使用仪器,仍按使用计费。谢绝未预约者使用仪器。
5.实验操作人员自行准备实验所需专用试剂、药品。
6.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或所在课题组承担责任。
(三)各类仪器收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1.教学使用免费(不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毕业论文)。
2.科研及毕业论文收费采用支付现金与记账两种形式,其中记账收费由财务处直接从个人科研经费中扣除。
3.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化学与化工学院实验中心大型精密仪器收费标准》。
(四)对外服务
对校外人员的服务按送样测试的方式进行。送样人首先填写学院样品测试单,由仪器管理员根据用户要求完成相关测试,测试费用由实验中心秘书根据学院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核算并在送样人取测试结果时收取费用。
(五)对大型仪器使用者的规定
1.用户需提前向实验中心提出预约,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情况。
2.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上机,如用户方面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由用户负责。
3.用户在使用仪器的过程中,应遵守实验中心的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4.严格禁止未经仪器管理员允许使用大型仪器;严格禁止本科生在大型仪器室进行本科毕业论文的研究。
5.严禁向校内、校外人员私自收费测试,或在未收取测试费的情况下私自测试。一经发现学院将按收费标准加倍收取罚金并视情节报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六)对大型仪器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
为了提高大型仪器的使用和管理水平,促进院内大型仪器的专管共用,开放使用,实行按照测试样品的数量给管理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制度(样品现金收费标准50%),年终不再单独计工作量。
(七)本细则从2013年12月起执行。